|
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设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说明这个权利是一个法定的权利,我也了解、我也知道,现在的运营商和小区建设基站上,依据的合同是租赁,也就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是法定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个协议就达不成.但《物权法》不是这样,保护的内容不是当事人意识的自治,不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它是法定的.所以我认为《物权法》出台对移动基站建设是有利的,我们下一步需要做些什么呢?不动产既然在《物权法》里面已经涉及到了铺设电线这块,因为建设部和信产部曾经出了一个文,强调的是通信信息设备这一块和城市的同步建设给了一个法律定位,但这整个我看了一下,应该是针对固话的,但现在移动有代替固话的趋势.我对民法没有深入研究,我跟同学们探讨过这个问题,他已经完全有条件把这个扩大范围解释,因为这已经给运营商一个肯定,因为现在移动已经有代替固定的趋势,完全就可以作为一个解释.不动产事实上应该按相邻关系去处理,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果铺设这些管线你应该给我提供便利,而不是我去协商.
从双方法律的冲突来看,电信条例这块先不讲了.刚才我们说从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来自于国务院行政法律,两个条例发生了冲突,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怎么去解释,电信条例对移动通信行业是不是按照公共基础设施来的,刑法是高于这个的,我们再看一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呢?也就是造成火井、匪警、医疗急救、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造成网间通信全阻或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抢险、通信工作等等.
我们要看一看《电信条例》与《物业管理条例》当时的立法目的,《电信条例》是特别法,那么它是优于普通法的,在当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引出公权利与私权利关系平衡协调的概念.这里指的公权是公共利益,而且民法说不是说私权利要让利于公权利,而是私权利要让利公共利益.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解决,要寻找它们的平衡,这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公权利是否能够优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优先,我给了三个衡量的标准:一个是公共利益是否大于私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否必须;是否给利益受损人合理的补偿.从基站的建设来看,在小区建设是为小区及其周边居民而建设的,而且可以提升整体的福利,因为它担当的是应急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二,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否必须,移动网络是全城全网的特征,每一个基站都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质量,所以手段是必须的.是否给利益受损人合理的补偿,现在的建站是给受损人合理的补偿的,只是各方衡量的角度不一样.因此可以说这是公共利益大于私权的情况.
下面看一下下一个问题,关于基站建设中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来自于基站建设多头管理的问题,并且宣传的力度也不够.构建和谐基站的对策,我提出了四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统一明确;正确引导舆论媒体;运营企业要积极应对这个问题.
以前、现在、将来,这是法律的依据.“将来”我们是等待《电信法》的出台,《物权法》11月份就要实施,对于《物权法》方面我是看好的.关于上海基站建设的法律规范,2001年7月5日颁布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个由政府出面的一个行政法规.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包括选址、布局、计划、报建、与居民的通知、基站资质的要求、基站的使用费、基站的设置和验收、运行、拆迁和保护等.因此我认为包括现在不管是采取租赁也好、第三方协助处理这个问题也好,我认为都治不了本.
我们看一下从立法上,首先有一个立法的建议.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方面来讲可以看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从国家行政法规的角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电信管理条例》,或者从更高的层面则上升到尽快推出《电信法》的问题,从而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甚至是电信通讯发展根本性的问题.另外一个侧面是从地方的角度需要制订类型《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这一类型的地方性规章,从实现的情况入手解决实际问题,促成《物权法》细则出台,给基站一个法律地位.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现实和长远问题.
从其它方面,治本的建议是国家行政法规内容,治标的建议是地方性规章制定原则.对于无线管理局是专门负责这方面的政府职能部门,他应该具体负责基站具体建设工作,应该协调各个方面的工作.在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